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灶王篇
土地
诸土地受勑位据一方者,系主管一方之土地,一隅者主管一隅,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。违者徒九年
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,若隅内土地妄兴祸福者,徒三年,当时落职。隅主知而不举者,同罪。
诸土地放祟入宅,侵害民人者,与鬼同罪。
诸土地守镇宅宇而宅神不和者,处斩。
诸土地非八节而妄兴祸害,希求财利祭享者,分形。
诸土地与外鬼神通同作过者,处斩。
诸土地遇法官差使违犯时刻者,处斩。
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,仗一百。因而求财物一文以上者,处斩。
诸土地淫乱人家男女者,分形。
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,请符水者,见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,处斩。
诸土地被生民病苦,法官行司断病人家,呼召不到者,处斩。
诸土地见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,针决,流三千里。
诸土地守镇宅宇,见宅内邪鬼潜伏为害者,仰捉缚,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断罪。若情理重者,一面送至一方一隅。若听知而不捉者,处斩。
诸土地方隅之内,被无知生民立淫鬼神庙宇,而不具状申论者,杖一百。知而相底盖者,处斩。
诸土地见法官出入而不急报诸司者,杖一百。
诸土地,关行指挥,得回申而不诣诸司者,针决落职。
诸土地有功于民,无过于物,年月已满,差官替代,任入阴司出官。
诸土地遇法官道士关牒诸司而不奉行关报者杖一百,召而不至者处斩。
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,而有揩磨污损者,针决,流三千里。
诸土地无故出游者,杖一百。
诸土地出游而侵害良民者,针决,流八千里。
诸土地承受《女青诏书》抽取亡人魂魄,至阴司所在去处,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场,处斩。虽押送所在沿路胁迫亡人,乞觅财物一文已上者,分形。
诸土地颁行文牒而请委有阻节,
实时回申,待凭依墨勑断。违者处斩。
诸土地犯罪律不所载者,仰法官原情定罪。
灶神
诸灶神妄以其火与生民烧香者,杖一百。
诸灶神香烟乱奏事者,处斩。
诸灶神守镇宅宇,放祟入宅,而与土地相争者,处斩。
诸灶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献毕,仰具状申谢,违者杖一百。
诸灶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祸于所居之人者,针决,流八千里。伤人者,分形。
诸灶神遇民间修其宅宇,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将吏入安置,修茸毕,方回归位。
诸灶神犯罪,准土地律。
门丞户尉
诸门丞户尉守镇门左右者不得出入。违者杖一百。
诸门丞户尉妄有出入,而邪神淫鬼入宅者,针决。
诸门丞户尉放邪鬼神入宅,克害生民者,处斩。
诸门丞户尉乞觅外鬼邪财物,放入宅克害所居之人者,分形。
诸门丞户尉,若彼所居之人先亡远祖归家受斋祭者,须得审订是否,方得放归。违者杖一百。
诸门丞户尉同灶神土地常切觉察,不得放鬼神入宅。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,一例处斩。伤人者分形。
诸门丞户尉犯罪,并准土地灶神律。
诸宅神犯罪,准土地灶神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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